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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 07-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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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也是我市各级政府组织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当前,我市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方面还存在制度欠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未能真正实现广覆盖,发布和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存在不规范情况,甚至存在个别组织或个人传播虚假或失效的预警信号的违规行为,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方面工作的管理。

《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的一项举措,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和权威发布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规范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有力促进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和防御指南。《办法》明确将影响浙江的14类气象灾害全部纳入我市预警信号发布范围,并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编制了相关防御指南。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部门,并进一步明确了绍兴市各下属县(市、区)气象台站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权单位,市气象台要将全市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及时通报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和单位,同时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权威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须使用正确、完整的预警信号信息,并只能引用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传播。

四是规定权威传播渠道收到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在15分钟内完成播发,并要求电视、广播、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协助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作用。

五是鼓励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加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再传播的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社会传播设施转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工作,扩大预警信息接收人群覆盖面。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宣传工作。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气象局

解 读 人:王德鸿、何海滨

联系电话:85155361、85159153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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