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0554025306E/2018-57832 | 生成日期: | 2018-07-30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目??????录: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 |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绍滨海委〔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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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海镇政府、各局(办): 经研究,《绍兴滨海新城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绍兴滨海新城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VOCs污染治理,减少排放总量,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滨海新城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和《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绍市环发〔2018〕2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依法依规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到2020年,完成12家工业企业治理任务,新城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4%以上,重点工程VOCs减排800吨以上。 二、治理重点 (一)突出重点行业 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3个重点行业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打造一批治理示范项目。 (二)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物 加强苯系物等活性强的VOCs 成分排放控制,兼顾烯烃、炔烃、醛类及恶臭类VOCs控制,全面完成12个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信息管理台帐。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沥海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2018年底前应依法依规完成“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印染、化纤、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3.强化重点企业调控力度。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针对O3 污染研究提出对应措施,重点对苯系物相关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VOCs治理重点区域应编制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完善重点企业“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和《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绍市环发〔2018〕25号)要求落实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同时结合新城实际,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 1.化工行业。制药、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化工行业应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完成4家化工重点企业VOCs深化治理,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在化工行业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制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制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全面推进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企业继续开展LDAR工作,制药等行业逐步开展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通过回收利用或高效治理减排VOCs排放量。 2.工业涂装行业。全面推进木质家具、家用电器、汽车、工程机械、电子等制造行业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8家工业涂装重点企业VOCs深化治理,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到2020年底前,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 推广高效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原则上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VOCs综合去除率不低于50%。 3.印刷包装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其他工业行业VOCs减排。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橡胶和塑料行业应重点加强密炼机、硫化机、炼胶工序等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热压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根据市部署适时提前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方案和措施。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 2.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资金补助力度,鼓励运输企业或个人选用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加气)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实施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促进道路畅通。可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3.加强油品运销油气回收治理。以加油站、油罐车为重点,深化汽油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汽油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4.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排放控制。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 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VOCs排放。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 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根据委统一安排,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 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被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开展干洗行业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新城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4.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气治理。完善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开展农业面源VOCs排放控制。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和完善VOCs监管体系 1.系统梳理VOCs排放底数。定期开展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实施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VOCs污染源清单。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大环境空气VOCs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建立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完善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逐步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2020年以前根据区域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4.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将各部门涉气执法完成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发局、财政局、建委办、农办、环保分局、质监分局、综合执法分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环保分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开展VOCs治理工作;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块状行业整治提升;财政局负责指导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委办负责推进建筑装饰行业和汽修行业VOCs 综合治理;农办负责农业面源VOCs排放控制,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质监分局负责对VOCs的溶剂和油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分局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气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落实涉VOCs治理相关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应牵头做好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该项工作将列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完善经济政策 财政要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选择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加强治气科技支撑 加大与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合作,深入开展VOCs治理科技攻关,提升区域特征污染因子的数据分析能力,开展光化学污染的深入研究和跟踪评估,开展臭氧形成机理、VOC源解析、防治措施等方面的研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污染治理科学决策。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VOCs污染治理、监测和第三方监理工作。
附件:1.滨海新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计划 2.滨海新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一览表(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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